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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宗综述》(一)
2021-07-10 21:17:08 来源: 作者:王恩洋先生 【 】 浏览:181次 评论:0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《瑜伽宗综述》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佛教的学说思想体系
    转载王恩洋先生文集
    为要叙述瑜伽宗的历史源流、学说思想,先应总述佛教的整个学说思想。佛教的学说思想就其为一切经论所同,从一切宗派所同而自成的完整体系来说,约有以下各点:
    第一,是它的无神论和它的业力论。如《杂集论》第八卷中说:“如世尊说:如是有情皆由自业,业所乖诤,从业所生,依业出离,业能分判有情高下胜劣。”
    此中如是有情皆由自业者:是说有情的生命和它的命运,以自己的业力为因,由自业创造,而不是由自业以外的天神主宰创造。业所乖诤者:是说有情的命运是时时在变动、矛盾、互相冲突中,内心的烦恼,人事的纷纭,苦乐、悲欢、离合、毁誉、得失、成败,常在乖诤中。推此乖诤的原因,既非出于天神的爱憎,不测的恩威,也不是无因无缘偶然而至,它都是由自业有其种种不同,而自行乖诤以至于此。从业所生者:此说有情之流转世间,受诸苦恼,是从自业所生。依业出离者:此说厌弃苦恼,欲得解脱,不能求神庇护,依神救济,仍只有依自净业,自得出离。业能分判有情高下胜劣者:是说一切有情之升沉苦乐,得失圣凡,均由自业不同,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,果决于因,分判在业。
    至于直接破斥天神主宰创生人物之说,且如《瑜伽师地论》七卷、《显扬圣教论》十卷中破自在等作者论言:
    自在等作者论者:谓有若沙门,若婆罗门,起如是见,立如是论:凡诸世间,士夫所受,彼一切或“自在”变化为因,或余“丈夫”变化为因。诸如是等,谓说自在等不平等,因论者作如是计。……世间诸物必应别有作者、受者及变化者,为彼物父,谓自在天,或复其余。今当问彼……汝何所欲,大自在天变化功能为用业方便为因,为无因耶?若用业方便为因者,唯此功能用业方便为因,非余世间,不应道理。若无因者,唯此功能无因,非世间物,不应道理。又汝何所欲,此大自在为堕世间摄为不摄耶?若言摄者,此大自在即同世法,而能遍生世间不应道理,若不摄者即是解脱,而言能生世间不应道理。又汝何所欲,为须用故变生世间,为不须用耶?若须用者,是则于彼世间无有自在,而言于世间有自在者,不应道理。若不须用者,无有所须而生世间,不应道理。……如是由功能故,摄不摄故,用无用故,为因性故,皆不应道理,是故此论非如理说。
    佛教之否定天神,创造宇宙、化生万物,斥之为不平等因,驳之为非如理说,起见立论,妄计非有,斩决如此,真是鲜明卓荦的无神论者。论中要义,此不详释,诸经论中,此类说法到处皆是,亦不繁引。
    或有问言,佛教虽不许有天神主宰,而许有佛,有诸菩萨,有阿罗汉,功德巍巍迥出尘俗,塔庙庄严,受人崇仰,此非神而何?
    答言:佛教之佛,义谓觉者,即是有情中之得到大觉,自觉圆满更能觉悟众生之人。他从有情中来,人也都可以学他成佛。他但能教化度济众生,而不能创造变化众生,亦于众生不作主宰。这和天神无有丝毫共同之处。试问一般宗教,许神造人类,能许神人平等吗?能许人皆可作上帝吗?菩萨是发愿成佛济度有情之人,罗汉是依佛教化修行解脱之士,亦均无丝毫神秘色彩。至于尊崇礼敬,乃学佛者对于他心所向往学习的模范人物应有的心理,而不是要求福利。同时也要知道,以佛菩萨作为天神崇拜,要求福利的人,也便不是真的佛教徒,并且全与佛教的学说思想不相干了。
    在印度古代如像佛教具有无神论色彩的教派是有的。如像著名的数论、胜论都是。数论二十五谛中根本二谛为神我和自性,由神我欲求受用,自性便为他变生了余二十三谛,神我因受用而被缠缚,因厌患缠缚而求解脱,解脱即是从二十三谛解脱离自性而神我独存,所以它是无神论者。或问既然立有“神我”,为何说为无神论呢?当知数论的神我是以我为神,名为神我,即等于一般宗教所说的灵魂。但他除对每一人的每一神我之外不更建立创造世界人类的天神,而说流转是神我之自求受用,解脱是神我之自求独存,均与我外天神无关,以这样的理由而证明他具有无神论的色彩。胜论六句义中实句义有九种实,即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。德句义有二十四,业句义有五,以及大有句、同异句、和合句均不立神,因之也是无神论者,但执有我。所以无神论还不是佛教独有的特色。它更突出的应该是无我论。
    第二、无我论。佛说一切法无我,什么叫一切法?法的意义是轨持,持谓持守自性,轨谓轨生物解。它的对象有两种,一种是指能诠事物的名言。名言的用处一面在摄持事物的自性,一面在令人因名言的轨路而生起认识事物的了解。如像水火,水是持守一切“湿润”流下之自性的水。火是持守一切具有炽热炎上之自性的火。同时人们一闻水火之名便对于其所指的事物实水实火,而生起了解,而知其是水是火。这是能诠法的意义。一种是名言所诠的事和理,都同样名为法,因为一切事理是具有自性的,又是可了知的,倘非有自性而不可了知,那便是本不存在的东西了。根据此义,佛法便只承认有一切法而不承认有我。
    所谓一切法者,本无量种。但佛类归起来说有十二处、十八界和五蕴。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种境,名外六处;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,名内六处,合十二处。更加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六识,共为十八界。色蕴、受蕴、想蕴、行蕴、识蕴名五蕴。这一切法,都是各有自性,现量可得,比量可得,为任何人所共见共知、习见习知的,所以说之为有。至于我呢?便不然了。世人所谓我者,是常恒不变为一身主宰的东西。这常一主宰之自性的我,于蕴、界、处中求之既不可得,因为所谓蕴等诸有为法,皆是无常的、不一的、无有主宰的,均不是我。除蕴、界、处诸法以外,又找不到独立存在的我,所以说诸法无我。但是世间为什么说有我呢?那便只是错觉、幻觉,妄执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诸法以为我而已。有多理论,此弗能详。
    既然说一切法无我,那么又由谁来造业,谁来受果,而成为每一有情的生命命运呢?佛法对此总归之于缘起,亦称缘生。何谓缘?依托凭籍是为缘义。谁作缘?曰:一切法。缘何所起,何所生?曰:起一切法,生一切法。诸法为缘,生起诸法,其义如何?曰:此即说一切法互为依托,互相缘起而已。因为诸法本来是互相联系、互相影响、互相生起,而外不待于天神,内不待于实我,亦非出于无因的,故佛说言: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,谓无明缘行,行缘识,识缘名色,名色缘六入,六入缘触,触缘受,受缘爱,爱缘取,取缘有,有缘生,生缘老死。《杂集论》释云:“此有故彼有者,显无作缘生义,唯由有缘故果法得有,非缘有实作用能生果法。此生故彼生者,显无常缘生义,非无生法为因,故少有所生法而得成立。无明缘行等,显势用缘生义;虽复诸法无作无常,然不随一法为缘,故一切果生。所以者何,以诸法功能差别故,如从无明力故,诸行得生,乃至生力故得有老死。”此中义者,无作无常,是说世间不从天神实我主宰造作,不从无生常住之法不平等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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