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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唯识二十论述记》卷下(二)
2010-10-16 10:52:35 来源: 作者:窥基法师 【 】 浏览:6672次 评论:8

     论。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。

     述曰。上来二颂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。自下一颂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。于中有三。初发论端。生不成理。次外返征。后举颂下正显不成。发论端中。初结于前有合无合。后正生下有无分失。此结于前合无合也。汝宗所许一实极微。汝许相合及不相合。其过且如我所说尔。结上所明。舍不论也。

     论。若许极微有分无分。俱为大失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正生下有无分失。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。俱有大失。

     论。所以者何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外人问。有何所以。俱有大失。

     论。颂曰  极微有方分 理不应成一 无应影障无 聚不异无二

     述曰。上二句。显有分失。下二句。明无分过。初之二句。文意可知。下二句中。总有三破。若无方分应无发影。应无为障。颂第三句有此二难。破无方分。颂第四句破外救义。若诸聚色不异极微。极微无二。其诸聚色应无影障。重成前义。至下当知。然旧论颂。乃分为三。初二句为一。下二句各一。

     论曰。以一极微六方分异。多分为体。云何成一。

     述曰。释上半颂。难有方分。正破经部。此亦设遮萨婆多师。今以理通令有方分非彼本计。如阿拏色中间一微。所对六方诸分各异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。云何成一。以可分故。如前已难。与六微合令成六分。故此破一有分为因。应立量云。所执极微不应成一。必更可折。有方分故。如诸聚色。若微不合。但可无间。无多分者。中间之微。随不相合。所拟东处非西等处。六面既殊。还应成六不成一也。所执极微应不成一。所拟东处非西等故。如诸聚色无方分故。若所拟东非是东者。应拟西等亦非西等。若尔。此微应不成色。不可示其东西等故。如心心所。成唯识说。又诸极微随所住处。必有上下四方差别。不尔。便无共和集义。和破古萨婆多师。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。又有方分必可分折。便非实有。

     论。若一极微无异方分。

     述曰。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。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。此叙彼计。彼由极微。极微圆故。能对之东亦非是东。余方亦尔。无异方分。以极微细其相圆故。

     论。日轮才举。光照触时。云何余边得有影现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下正破。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。且如日轮才举。自体放其光已。照触柱等东边一面。云何西边得有影现。此虽理难。义犹未显。有何所以。不许有影。

     论。以无余分。光所不及。

     述曰。以微所对东非东等。日照东时。即是照于西等之处。既无极微。随有一边光所不及。故照东时西应无影。应立量云。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。无东西等诸方分故。如虚空等。成唯识说。若无方分。则如非色。云何和合承光发影。承光发影处既不同。所执极微定有方分。以现量破。

     论。又执极微无方分者。

     述曰。重牒彼计。释第三句颂。初一无字义。意即显此一无字。通影及障二难牒计。

     论。云何此彼展转相障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正申难。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。如以二手相击触时。东既非东等。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。此由未晓不障所由。

     论。以无余分。他所不行。可说此彼展转相碍。

     述曰。以微所拟东非东等。左手之东即是西等。无此一分。非是左手他不行处。以西即东故。树东应至西。故二相击定无相障。行者往也。应立量云。手相击等应不相障。无方分故。如虚空等。此无方分亦不相障。故以为喻。成唯识说。又若见触壁等物时。唯得此边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诸极微。故此极微必有方分。

     论。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。

     述曰。前破无分不得相碍。今破不碍令处应同。此极微处。应即是诸极微处所。不相碍故。既尔。此色应不成粗。皆相入故。

     论。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。过如前说。

     述曰。若许同处。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。不成粗故。过如前说。前说者何。谓若六同处聚。量应如微。则应聚色亦不可见。比量如前。故不重述。

     论。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外人救。我说极微无有方分。汝便难言应无影障。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。影障属聚。极微无分不属极微。

     论。岂异极微。许有聚色发影为障。

     述曰。论主返诘。汝虽作难。然汝本宗。岂异于极微。许别有聚色。极微无影障。聚发影为障。

     论。不尔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外人答。非异极微别有聚色。故云不尔。

     论。若尔。聚应无二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论主难。若尔者。释颂第四句。聚不异言。聚应无二。释无二言。尔者。此牒彼计。若聚不异极微。则应聚色无影障二。即极微故。犹如极微。

     此即总答。次下别显。

     论。谓若聚色不异极微。影障应成不属聚色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广前难。此中四句。上半显聚不异。下半明无二。谓若汝宗所说聚色。不异汝执一实极微。其影及障应属极微。不属聚色。聚色体即是极微故。比量如前。成唯识中亦作是说。既和合物即此极微发影障等。故知极微定有方分。

     论。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。或立为聚。俱非一实。

     述曰。明一实微不成之中。上来第二。有合无合有分无分。正答不成。此即第三申我正义。总结不成。此五句中。上四句申正义。第五句结不成答。若吠世史迦。极微实句摄。常非无常。空劫极微体是常住。成劫之微。此所生者。名为无常。其量方大。后大地等。合成一物。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。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。体非是微。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。然所生子微。同本因量。子微相大。可名为粗。非本极微亦量德合故。萨婆多极微。十色处摄。七极微成阿耨。乃至展转积小成大。极微实有故五识缘。阿耨以上总者皆是假有。五识不缘。经部极微。随何处摄。亦是实有。积成大物。大物是假。五识所缘。其实极微唯意识得。然大乘中极微亦假。法处所收。但从大物析成于小。名为极微。非从于小积以成大。成唯识说。然识变时。随量大小顿现一相。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。为执粗色有实体者。佛说极微令其除析。非谓诸色实有极微。诸瑜伽师以假想慧。于粗色相渐次除析。至不可析假说极微。虽此极微犹有方分。而不可析。若更析之。便以空现不名为色。故说极微是色边际。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。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。故今论言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。若不析时。顿现一相。即立为聚。聚色可更析。微假慧安布故。微与聚俱非一实。遮彼聚微体是实有。非我大乘聚亦称假。有实色用。别从种生。非诸极微有此义故。

     论。何用思择极微聚为。犹未能遮外色等相。

     述曰。初段之中。第四反破外境实执。合有五颂。上来四颂。初之一颂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。其次三颂。正破小乘。自下第五颂。正破外道。设破小乘。于中有八。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。且置极微。犹未遮我外色等相。二论主问。三外人答。四论主征。五外人问。六论主难。七正量部等救。八论主破。此即初也。胜论等言。前来极微何用思择。然汝大乘。犹未能遮我宗等。立外色等相。

     论。此复何相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论主问。汝色等相体即极微。极微已破。即破色等。复言未遮我色等相。此诸色等离极微外。复有何相。

     论。谓眼等境。亦是青等实色等性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外人答。外色等相。即是眼等诸现量境。此通五尘。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。即显二义。外色等相。一显现量境。二显实体。故是实有。其内五根。就他宗说。非现量境。但能发识比知是有。且约外处辨现量境。于青等中。等取黄等。亦兼声等。实色等中。亦等声等。此所说者。识外实有。

     论。应共审思此眼等境。青等实性。为一为多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论主征。随其经部。或萨婆多。或吠世师。若假若实。汝今与我。应共审思。汝此所说。诸外色等。眼等五境。青等实性。为体是一。为体是多。此为二问。

     论。设尔何失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外人答。设一或多。竟有何失。

     论。二俱有过。多过如前。一亦非理。

     述曰。下论主难。若一若多。二俱有过。其多过者。如前已说。非多极微等。以下三颂是。一亦非理。非直多成失。设一复为过。故言亦非理。

     外人伏问。非理者何。

     论。颂曰  一应无次行 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 并难见细物

     述曰。此正破一。前叙宗中。卫世执一。小乘执多。今此设遮小乘执一。意兼外道。以小乘救有色等故。 其颂一字。牒外人执。应无二字通下五难。五难者何。若执境一。一应无次序行义。二应无俱时至未至。三应无多有间事。四应无有间。五应无难见细物。今合第三多有间事。第四有间为第三句。言多有间事。如业道等。西域言遮。此翻为及。或翻为等。若作及义。于六释中。显相违释。第三句及第四句。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。非无次行。即是俱时。至与未至。故置及言。若言等者。显非唯尔。更有此余。今者四义。皆已列名。义不是等。但言及并。显相违释。

     论曰。若无隔别。所有青等眼所行境。执为一物。

     述曰。释颂一字。即叙彼宗。彼宗意说。若有隔别。眼所行境。体即是多。无隔别时。所有青等。眼所行者。说为一物。其声香等。类色亦然。

    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。不是唯言于色处法。今此文略且言眼境。非耳等境。此中不破彼执为多。然此牒计。于下四难。一一应叙。凡难义法。牒方难故。今恐文繁。最初总叙。下别为难。

     论。应无渐次行大地理。若下一足至一切故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一难。配颂可知。若执为一。眼所行境。无隔障处。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。以地一故。若下一足已至一切。如何可说有渐次行。应立量言。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。所未至处时亦应至。汝执一故。彼即此故。犹如于此。或云。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。若下一足至一切故。如此足处。然今论文。有大宗意。其为比量。应如是知。然今眼境。名大地者。假名大地。非实地大。

     论。又应俱时于此于彼。无至未至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二难。若执是一。且如手执无隔障物。无有一法一时之中。此边彼边。有手至未至。

     此犹未晓。次显其因。

     论。一物一时。理不应有得未得故。

     述曰。至者到也。得也。及也。体是一物。于一时中。若手执时。理不应有此处可得。彼处未得。今依此难。一切世间无一物者。所以者何。且如一笔。以手执时。有至未至。如何成一。故知大乘诸眼等境。或可说一。总可至故。如手握珠。或可说多。至未至故。如指捻珠。应立量云。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世间有至未至。执是一故。如手握珠。

     论。又一方处。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三难。若执境一。于无隔障一方处所。多象马等皆集其中。应不得有象马等物。多间隙事。二物中间所见空处。是次下难。象马二物。自不相到。名间隙事。是此中难。

     所以者何。

     论。若处有一。亦即有余。云何此彼可辨差别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显所由。所依之处体既是一。若有一象。亦有余马。云何此象。及彼马等可辨差别。应立量云。于无障隔一方处所。多象马集一象住地。应余马等亦住此地。执是一故。如此一象住地。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。应不得有多间隙事。或应此彼亦无差别。执是一故。如一象处。

     论。或二。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第四难。若执境一。如何可有象马二物。此是所至。中间不至见有空处。应立量言。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。执是一故。如手握珠。前第三难。约所依一。能依象等多有间事。难应非有。此第四难约能依二。所依地一。中间应无空缺之处。是二别故。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。合释于前第三句颂。多有间事。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。此第四难。彼颂不摄。故今勘此。善恶易明。

     论。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五难。若执境一。无隔水中。亦应无有小水虫等。难见细物。

     此立宗非。下明所以。

     论。彼与粗物同一处所。量应等故。

     述曰。所依之境。既是一物。能依水虫应无小者。彼小水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。遍所依故。能依所依量皆等故。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。应无不可见。彼言色者。即形量色。若小水虫。不遍所依。量不等故。可见细者。所依不遍。故非是一。如说极微六方分异。云何成一。应立量言。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。执所依一故。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。又应量言。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。执水一故。如无隔水。此中如前所说比量。论文既隐。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。皆遮过失。恐文繁广不能具明。善因明者。自当详悉。然或不须作其比量。准论但以道理征之。亦不违理。

     论。若谓由相此彼差别。成别物。不由余义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正量部转计救义。谓见如前五义破一。遂作是义。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。所以者何。由彼地相。此象彼马。处有差别。即成此彼二处地别。如是四足处各差别。即成四一。蹄足之下东西有殊。其地即异。不由异义。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。有隔不及。遂即成多。故我宗中。无前五失。今牒言若谓由等。

     论。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。

     述曰。此则第八论主正破。若由相故。此彼差别。其体各一。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。又以觉慧展转分析成多极微。都无一物。如马住处。名为一物。四足各异。地即成四。如是于足东西方异。于东西方。多百千分。如是至细。成多极微。是故世间无定实有。唯一物者。故汝等计。皆述妄情。虚所施设。

     论。已辨极微非一实物。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。

     述曰。就第四段。破他宗中。此下第三。总结不成。显归唯识。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。结前所破。能成极微一实非有。是则离识眼色等者。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。即是离识眼等五根。色等五境。皆不得成。能成极微非实有故。所成根境何义得成。

     既尔。此无言。何所显。

     论。由此善成唯有识义。

     述曰。显归唯识。离识根境。今既破无。故知根境皆不离识。不离识色可许有故。然诸根境四大所造。诸宗计别。如唯识第一疏述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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