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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识论》释义(五)
2011-02-14 16:26:26 来源: 作者:马友生 【 】 浏览:1300次 评论:1

        ——学习《成唯识论》和《述记》部分心得体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初阿赖耶识等(《唯识三十颂》:第十讲)


      论曰 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?谓不可知执受、处、了。了谓了别,即是行相,识以了别为行相故;处谓处所,即器世间,是诸有情所依处故。执受有二,谓诸种子及有根身。诸种子者,谓诸相名分别习气。有根身者,谓诸色根及根依处,此二皆是识所执受,摄为自体同安危故。执受及处俱是所缘,阿赖耶识因缘力故,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,外变为器,即以所变为自所缘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问:第八阿赖耶识行相,所缘云何?答:不可知执受、处、了。了,谓觉了分别义,即是行相,识以了别境相为行相故。《述记》云:“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,行相见分也,类体亦然。相者体也,即谓体相。行於境相名为行相,或相谓相状,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”;处,谓处所,即器世间三界九地,此识是诸有情所依之处;执受,有情各一满分宇宙,各由阿赖耶识四大种(地水火风)所执受。执受有二:一执受一切杂染法种子,谓诸相名,分别为名言习气、二取习气,业习气;二执受根身,谓眼等诸色根,及根所依的扶尘根处,此二皆是阿赖耶识所执受,摄为自体同生苦乐等安危。《述记》云:“执受义者,执是摄义、持义;受是领义、觉义,摄为自体令不坏,安危共同而领受之,能生觉受名为执受”。执受及处,俱是此识所缘。阿赖耶识随内因缘力故,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,外变器界,即以所变又为自识所缘,此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      论曰  此中了者,谓异熟识於自所缘,有了别用,此了别用见分所摄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此中所言了者,谓第八异熟识变现的种子、根身和器界,为自所缘有了别之用。此了别用者,为见分所摄。《述记》云:“谓於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用,即行相故,是识见分非是余分。然行相有二:一者见分如此文说,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,於所缘上定有;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,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。”

      论曰 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,皆似所缘能缘相现,彼相应法应知亦尔。似所缘相说名相分,似能缘相说名见分,若心心所无所缘相,应不能缘自所缘境,或应一一能缘一切,自境如余余如自故。若心心所无能缘相,应不能缘如虚空等,或虚空等亦是能缘,故心心所必有二相,如契经说:“一切唯有觉,所觉义皆无,能觉所觉分,各自然而转”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一切有漏识自体生时,所缘能缘生灭同时,彼此相望等无间故,皆似所缘相似能缘相现,彼乃相应之法应知亦尔!似所缘相谓之相分,似能缘相谓之见分。若心心所无所缘之相,应如虚空无自所缘之境,或应一一能缘一切?说明心心所缘境必带境相,如镜面上的似面相生,方名所缘。若心心所无能缘之相,亦如虚空等无能缘之境。此义意言,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,如镜必有能照之相。否则,便有如前所说之过。因此,心心所缘境必有二相,如契经云:

           “一切唯有觉”,能缘的识於所缘的境,有觉了分别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“所觉义皆无”,所觉的境是依名取相,非客观的实相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“能觉所觉分”,能觉的识与所觉的境,见相二分是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“各自然而转”,能缘与所缘各各自然,和合随缘而转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此段的含义是说,然有漏识体有相见二分,见分为能缘相分为所缘,见分缘相分有了别之用,即是识的行相,但相见二分必依自证分为体,若无自证分相见俱无所依。能缘与所缘,只能是似能缘似所缘,彼此相应而已。何以故?当能缘的识觉知所缘的境,那时相分所现的境早如梦幻般地过去了。若觉知此义,即能悟入“识从缘起,缘起性空”,心境各各自然,无能所的缠缚也!

      论曰 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,彼说外境是所缘,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,是心心所自体相故,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,事虽数等而相各异,识、受、想等相各别故;达无离识所缘境者,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,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,此若无者,应不自忆心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,心与心所同所依根,所缘相似行相各别,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,事虽数等而相各异,识、受等体有差别故,然心心所一一生时,以理推徵各有三分,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别故,相见必有所依体故,如《集量论》伽他中说:“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证,即能量及果,此三体无别”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此段是说,执识外有境所缘者,彼说外境是所缘,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,是心心所的自体相,心与心所同所依缘同证一境行相相似,事虽数等而相各异,是识(心法)受、想等(心所)所现的各种差别,这种说法是错误的。因为心心所与心外之法,没有任何内在的因果关系,能缘的识与所缘的境并不相应;若能通达无离识所缘境者,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,相见所依的自体名事——即自证分,心心所(见分)缘境(相分),同为一体无心外之法,这才符合唯识正理。若执离识所缘境者,心心所应不能自忆,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念过去现在未来之境。《述记》云:“谓无自体分,应不自忆心心所法。所以者何?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,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,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,如何能忆此已灭心,以不曾为相分缘故。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,然自证分故,如曾相分所更境故,今能忆之”。再则心心所缘境同所依的根(内四大种及所造诸色)与所缘的境(外四大种及所造诸色)相似,虽行相各别,但识有了别领纳等作用不同,事虽数等而相各异,识(心法),受等(心所)体有差别,但能缘所缘彼此相应,故心心所以理推徵,应各有三分:所量谓之相分,能量谓之见分,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及量果谓之自证分,此三为一体不即亦不离。《述记》云:“相分见分自体三种,即所能量量果别也,如次配之:如以尺丈量於物时,物为所量尺为能量,解数之智名为量果,心等量境类亦应然,故立三种。若无自证分,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,即成别体心外有境。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,即一体也。”

      论曰 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,应有四分。三分如前,复有第四证自证分。此若无者,谁证第三?心分既同应皆证故。又自证分应无有果,诸能量者必有果故,不应见分是第三果,见分或时非量摄故,由此见分不证第三,证自体者必现量故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若再细分别,又心心所应有四分。三分如前已说,还有第四证自证分。若无证自证分,谁又来证明第三自证分为量果呢?第三、第二心分即是相同,皆应立证自证分。如果无证自证分,自证分应无有果。能量者必有果故,为何又不把见分作为第三自证分为量果呢?由于见分量果,有时会为非量所摄,由此见分不证自证分,若证自体者必定为现量。

      论曰 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后二是内,初唯所缘,后三通二,谓第二分但缘第一,或量或非或现或比,第三能缘第二第四,证自证分唯缘第三,非第二者以无用故。第三第四皆现量摄,故心心所四分合成,俱所能缘无无穷过,非即非离唯识理成。是故契经伽他中说:“众人心二性,内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缠,见种种差别”。此颂意说,众生心性二分合成,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,见有种种或量非量,或现或比多分差别,此中见者是见分故。

      释义   依此四分来说,前二即相分与见分,似外缘外故名外,非体是外;后二即自证分与证自证分,体是内缘内故名为内;初相分为所缘,后见分、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具有能缘和所缘,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,或量或非不等,或是现量或是比量;第三自证分能前缘第二见分和后缘第四证自证分;第四证自证分缘第三自证分不缘第二见分,否则就有了重复以无所用,第三自证分和第四证自证分皆为现量所摄。说明心法与心所是由相分、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合成,具有所缘能缘不减不增无无穷过。如是四分非即非离不一不异,唯识理趣应该成立。故《密严经》有偈颂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众生心二性”,众生的心有二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内外一切分”,若内若外应分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所取能取缠”,皆有能所的缠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见种种差别”,见分能了别种种现量、非量、或比量,及多分差别相。

      论曰 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,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,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。此言见者是能缘义,或摄为一体无别故。如入楞伽伽他中说:“由自心执着,心似外境转,彼所见非有,是故说唯心。”如是处处说唯一心,此一心言亦摄心所,故识行相即是了别,了别即是识之见分。

      释义 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分,即相分、见分和自证分(证自证分为自证分摄);或摄为二分,即相分和见分(自证分和证自证分为见分摄,此三俱是能缘性一体无别)。如《入楞伽经》中有偈颂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由自心执著”,由于心对境有执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心似外境转”,心即随似外境而转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彼所见非有”,所见的境并非实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是故说唯心”,是心心所现的影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面处处说唯有一心,分开谓眼等八识,总名心。此一心者,亦摄与心相应心所五十一种,故识的行相即是了别,前面已说,了别即是识之见分也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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