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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唯识二十论述记》卷上(三)
2010-10-16 10:05:54 来源: 作者:窥基法师 【 】 浏览:5418次 评论:9

      论。如是且依别别譬喻显处定等四义得成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将解总四难。先结前也。四难既殊。四答亦异。

      论。复次颂曰  一切如地狱  同见狱卒等  能为逼害事  故四义皆成

      述曰。下总答也。言一切者。标宗所明。总解四难。故言一切。故四义皆成。此总结也。余十三字。正答难也。

      论曰。应知此中一地狱喻显处定等一切皆成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中有三。初别解颂一切字。次正解四难。后总结四义成。配颂三段。此解颂一切字。以一狱地喻。解四义得成。

      论。如地狱言显在地狱受逼害苦诸有情类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下第二段。梵云筏。有二义。一云如。二云有。今取如。不取有。为简于有。故作斯说。复有义者。梵云捺落迦。此云苦器。即是地狱。显如那落迦。受地狱苦者。非如彼器。说如地狱。

      论。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下正解难。然大乘中。其狱卒等。在地狱中。作逼害者。非实有情。至下当悉。其掷罪人。置地狱者。是实有情。与俱舍同。此对萨婆多。及经部等。申其正理。不对大众。正量部等。申其正理。下正解难。

      论。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由彼地狱受罪有情。因果同故。此显所由。

      论。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狗乌铁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同处者。显处定义。同此处见。余处无故 同时者。显时定义。同此时见。余时无故 众多相续等者。显相续不定。皆共见故 来至其所为逼害事者。显作用成 狗者乌驳狗也 乌者铁嶲。啄眼精等乌也 铁山者。即众合地狱等。作羊牛等形来逼罪人 等物者。等取刚铁树林刺等蠰狗吒虫等。此中意者。谓地狱中。境虽无实。同处同时。多受罪者。同见狱卒等来。为逼害事。四义既成。故于余时。境虽无实。其处定等。非皆不成。量云。余位处定等非不得成。许无实境此识生故。如地狱人等此四事成。然外难中。皆有过失。思求可知。故不繁述。

      论。由此虽无离识实境。而处定等四义皆成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第三。总结四义得成。释第四句颂。若言异识实境依他色等。大乘亦许是实。离识之外实有色等。大乘不成。故言离识境无实等。而处定等四事皆成。由此之言。

      论。何缘不许狱卒等类是实有情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上来二颂。答非不成。自下三颂。破外救义。于中有三。初之一颂。破摩诃僧祇犊子部等救义。次有一颂。破萨婆多师等救义。次有一颂。破经部师等救义。或初一颂。破救如前。次有一颂。正破萨婆多。兼破经部救义。次有一颂。正破经部。兼抑萨婆多令有熏习。然二解中。前说为胜。就初段中。文复有四。初大众正量二部救义。二大乘广破。三彼复救义。四论主复破。此即第一。彼部救义。然观文势。诤狱卒等。似是傍义。于下结中。结归唯识。还为正义。今彼部意。狱卒狗等。皆有情数。是在地狱有情用故。如那落迦报。然诸部中。大众正量说。狱卒等是实有情。萨婆多师。虽非有情。然是心外恶业所感。增上大种转变所生。造色形显量力差别。经部师等。虽非有情。然是心外造业之时。唯熏内识。及其受果。乃在心外。大种转变起形显等。今大乘意。亦非有情。造业之时。既在内识。受果之世。在识非余。故今大乘。与诸部异。大众部等。于此救之。其在地狱行案掷人置地狱者。是实有情。诸部无诤 缘者由也。外人问言。有何所由。不许狱卒实有情数。比量如前。

      论。不应理故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下论主答。初总次别。此即总也。外人复问。何不应理。

      论。且此不应那落迦摄不受如彼所受苦故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别破。于中有二。初破狱卒等。非地狱趣。后破狱卒等。非是余趣。就破非彼地狱趣中。略有四义。此即第一。兼破余趣。先破当趣。简略为言故云且此。且此不应那落迦摄。通下四义。此狱卒等。不应是彼恶者所摄。此等不受如彼恶者所受苦故。若狱卒等。恶者所摄。如余恶者。应受彼苦。量云。彼狱卒等非恶者摄。不受如彼所受苦故。如人天等。或狱卒等应受彼苦。许那落迦摄故。如彼受罪者。俱舍第十一。若是有情。此果何处。彼复救言。即地狱中。彼论即以此第四难。难破彼宗。而彼但有一义破之。谓火应烧。同此第四。

      论。互相逼害应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狱卒等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二义。此狱卒等。与破罪者。互相逼迫。能害众罪者。若俱是彼趣。应不可说彼是受罪者。此是狱卒等。又俱那落迦。即互相逼害。如何可立彼受罪者。此狱卒等。此中二意。后解为胜 量云。汝狱卒等应不可说为狱卒等。许那落迦摄故。如受罪者 汝受罪者应不可说为受罪者。那落迦摄故。如狱卒等 或受罪者应能逼害。那落迦摄故。如狱卒等 或狱卒等应不能逼害。那落迦摄故。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。有所简过。并无过失。应一一知。

      论。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第三义。其狱卒等。与受罪者。俱是彼摄。形量大小。及与气力。一一既齐等。其罪受者。应不极怖此狱卒等 量云。彼受罪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。那落迦摄故如狱卒等 返破量云。其狱卒等亦应有恐怖非自类彼趣。许那落迦摄故。如受罪者。此中宗法。简无同喻过。所立不成等。应如是知。

      论。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云何于彼能逼害他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第四义若狱卒等。是那落迦摄。应自不能忍受铁地恒烧燃苦。既不能忍受。云何于彼处。能害余恶者。恶者彼趣不能忍苦。不能害他。此亦彼趣。应自不能受忍彼苦。不能害他 量云。其狱卒等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。许那落迦摄故。如余造恶者。若狱卒等。不能忍苦。此量有相符者 应更立量云。其狱卒等应不能害他造恶者。由自不能忍热铁地等故。如余造恶者。云何于彼能逼害他。亦结上次三难。俱舍十一。彼复救言。此由业力所隔碍故。或感异大种故不被烧者。此狱卒等造业。既同余受罪者。云何独由业火不烧害。

      应立量云。其狱卒等应火烧害。许地狱趣故。如受罪者。故今总说应自不能受铁地等。由此四义。众多比量。其狱卒等非彼趣摄。彼若救言若是彼趣。有如是失。是余趣者。竟何有过。

      论。非那落迦不应生彼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第二。破是余趣非那落迦。造恶之者。不应生彼捺落迦中。非彼趣故。如人天等。

      论。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狱亦然有傍生鬼。为狱卒等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大众正量。既见破非捺落迦摄。更不能救。见破非余趣。第三救言。如上天处处虽是胜。犹有恶趣傍生等生。其下地狱虽恶者处。何妨得有傍生鬼生。为狱卒等。其人处等。诸趣通生。理极成立。非上胜趣。且举天中 量云。其地狱中。应有余趣生。许善恶趣随一摄故。如上天中有傍生等。鬼处有傍生。理无疑难。无不定失。彼师意说。狱卒是鬼。狗乌等是傍生。故论说言有傍生鬼。为狱卒等。旧论无等字。乃云畜生饿鬼别类等。生地狱中。名为狱卒者。不然。

      论。此救非然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下第四论主复破。初总。次别。此总非也。

      论。颂曰 如天上傍生  地狱中不尔  所执傍生鬼  不受彼苦故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下别非。初二句颂。显喻不成。下二句颂。显不成理。与外比量立宗中。法差别相违。彼宗法言有余趣生。名法自相。此上所有。受彼器果。不受器果等。是法差别。今但与彼宗差别为违。天中余趣。受彼器果。汝宗所执地狱中余趣。不受器果故。

      论曰。诸有傍生生天上者。必有能感彼器乐业生彼定受器所生乐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释初句颂。若龙麟等。生天上者。唯在欲界地居天中。其鹤凤等。亦通欲界空居天有。此等必有共业。是善能感彼天外器乐业。既有果生故。能受彼器所生乐。此显他宗同喻差别。下成彼宗法之差别。

      论。非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其狱卒等。生地狱时。不受地狱器所生苦。云何与彼天傍生同。前他立因。既能成彼余趣生地狱。如是亦能成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。量云。其狱卒等应受所居外器生果。许善恶趣随一摄故。如上天中有傍生等。此中简略。应须审知。此释颂中下之三句。

      论。故不应许傍生鬼趣。生捺落迦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总结释第二句颂。捺落迦者。此云苦器。即地狱是。言地狱者。顺此方说。由此理故。不应许傍生。及与鬼趣。生地狱中。然大众正量。本计狱卒等是实有情。然是地狱趣。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。是设遮言。或破转计。彼复难言。若非有情。法救善现所说。复云何解。心常怀忿毒。好集诸恶业。见他苦欣悦。死作琰魔卒。今解之言。琰魔王使。诸逻刹婆。掷诸有情。置地狱者。名琰魔卒。是实有情。非地狱中害有情者。故地狱卒。非实有情。

      论。若尔应许彼那落迦业增上力生异大种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第二。破萨婆多等诸师救义。于中有二。先救后破。此即救也。若依旧本。先显颂文。正破外义。于后长行。方申外义。申外义已。略释颂文。今则不然。先有外救。后举颂破。将为稳便。萨婆多等云。若狱卒等。非有情尔。应许造恶者。先业增上力。于今此生中。生别异大种。非内身摄。非有情数。非如无情无有作用。此实无情摄。似有情数。名异大种。

      论。起胜形显量力差别。于彼施设狱卒等名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其异大种。起胜形色。身有粗细。起胜显色。身或赤黑。起异貌量。或长或短。其触处力。或强或弱。种种差别。此形显等。望受罪者。皆为强大。故俱名胜。此形显等。皆业所感。于此等上。施设狱卒狗乌等名。于无情物。假立情名。说为施设。此显法体非有情数。但是心外业生。大种所起形等。假名施设。为狱卒等。

      自下显此有胜作用所由。

      论。为生彼怖变现种种动手足等差别作用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为造恶者。起怖畏故。知其恶业。招此恶果。其无情物。大形力等。由业所感变现非一。动手足等。差别作用。或斩。或斫。或剥。此显作用。

      次略显事。

      论。如羝羊山乍离乍合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众合地狱有二山。势犹若羝羊相去稍远。名之为离。罪人居中。其山相逼迫令苦楚。碎骨烂肉。名之为合。既合复离。罪人复活。如是离合。经无量时。令其罪人。受诸楚苦。碎而复合。旧言羺羊。显其黑色。今言羝羊。事如相斗。余则不然。非羝羊等。亦名羺羊故。依其梵本。但言羝羊。

      论。刚铁林刺或低或昂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锋刃增中。第三铁刺林。谓此林上。有利铁刺。长十六指。罪人被逼。若上树时。其刺即低。向下而刺。若下树时。其刺即昂。向上而刺。有铁[此/束]乌。揬啄有情眼精心肝。诤共而食。皆是罪者业生。大种差别转变。然此林刺。实是非情。非此所诤。但诤狱卒。及铁[此/束]乌。羝羊山等。因举苦具。显其恶相。非铁林刺。亦此所论。上来总是萨婆多救义。

      论。非事全无然不应理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下破救。初总非。后理逼。然此所说业果等事。事皆有故。非是全无。然说识外实有体。总名不应理。体用少有。名非全无。非内识变说非应理。

      论。颂曰  若许由业力  有异大种生  起如是转变  于识何不许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理逼。前三句颂。牒彼外宗。第四句颂。正申义理。汝宗既许业招大种。起如是形量。有作用转变。何不许此在识非余 如是者。形显量力等也 转变者。动手足等作用也。合此二种。名能所造。

      论曰。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中总释颂之大纲。总逐外人。义如前说。然无比量。若为共因。比量亦得 量云。此狱卒等物皆不离识等。许所知故。如心心所。真如等法。不离识有。无不定失。

      上来已破萨婆多讫。自下经部为伏救义。我宗说彼亦是非情。然造业时。熏习种子。在内识故。可不离识。令得果时。其狱卒等。识外大种。转变差别。不在识中。与余宗异。或重抑萨婆多。令有熏习。然前解胜。以萨婆多无熏习故。

      论。复次颂曰 业熏习余处  执余处有果  所熏识有果  不许有何因

      述曰。自下广破上二句颂牒。下二句颂难 业熏习余处者。谓造业时。熏在识中或色根等中。果起之时。不在识内。斯业熏识。望果异故。名为余处 执余处有果者。果者在识等外。与业熏习处所异故。故言汝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者。业所熏识。有此业果 不许有何因。因言所以。不许此果。在业所熏内识之中。有何所以。有因之识。应有果故。然彼熏习。或在根中。或在识类。今取彼宗。熏习内识。与己相似。以为难故。但言熏识。

      论曰。执那落迦由自业力。生差别大种。起形等转变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此牒彼义。其经部等。与萨婆多同。形等者。等显等。转变者。作用也。

      论。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亦经部计。识非常一故言相续。或相续者。趣不断义。然经部师。亦计熏色根及其识类。但许熏识。以遍三界。故言在识不在余处。或抑萨婆多。令业熏内识。过去未来体非实有。非现摄故。如龟毛等。现摄即是现在无为。现有体故。若言现在。不摄无为。既无过去。又无熏习。先业如何能招异熟。由此故知。业熏内识。不在余处能招当果。

      牒彼计已下正申难。

      论。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。

      述曰。识有熏习。汝便不许即此识中。有异大种。形显等果。作用转变。在识之外。都无熏习。异于业处。翻执有果。此有何因。因言所以。业熏在识。果在识外。故名为翻 量云。汝恶业熏习应不在识。地狱业果随一摄故。如地狱果 其地狱果在识非余。非是余趣。业果摄故。或地狱业果随一摄故。如地狱业。此因有简。应如理知。

      论。有教为因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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